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1至3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6.0%,同比上升15.4个百分点。
该中心立即召集县生态环境局及畜牧水产局等,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后,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质监测,县畜牧水产局根据水体污染情况,参考《江西省渔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渣土车车厢不遮篷布违规卸土、沿路抛撒解决这些生态环境难题,需要克服部门职责交叉、条块关系不顺、工作合力不强的问题。
县级及以上政府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协调机制。政府要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开展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党委不仅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还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这种由村网格员发现,乡镇网格大队负责人吹哨,县生态文明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整合各类资源的模式,打破部门藩篱,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纵向到底。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及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对基层单位,条例还带来了新利好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基层环境机构可以共享相关数据、组织开展关联分析,既减轻了我们县区一级基层部门的经费投入,又切切实实利于基层工作的开展。
为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各地正在推进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加快实现省市县、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常州武进区生态环境局在一线工作中就发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不容乐观,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市场恶性竞争现象较为突出。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是我国首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法规。4月23日,省市各有关部门座谈如何把这部创制性立法落到实处,真正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装上法治监测仪。
《条例》鼓励支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监测(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公正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这树立了良币驱逐劣币的正确导向。南通还将成立监测行业协会,并探索建立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者市场禁入措施,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
社会监测机构受委托可以参与监督执法检查监测,既缓解了基层监测人员的压力,又保障了执法监测的质量,实现了1+1>2的双赢。秦亚东坦言,当前生态环节监测数据仍然存在信息发布渠道不一、标准不一、内容不一的现象,容易引起社会公众误解。他说,基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一直苦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管理第三方市场,缺乏真正的威慑力,《条例》明确了监管职责和相应处理手段。按照中央部署,省委、省政府以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为核心,将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三项基础性工程之一,进行了系统谋划和持续投入建设。
严防数据造假,避免劣币驱除良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严管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帮助监测机构上水平。孙立新表示,他们将按照条例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检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污水处理厂、电厂、生活垃圾等重点单位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经多年努力,当前全省水质自动监测站数量全国领先,空气自动监测站覆盖所有县市区,并在全国率先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用电监控系统建设,率先实现重点源与国家联网全覆盖。
监测眼的犀利离不开基层监测能立的强化,《条例》对此明确了新途径。特别是我省已建成涵盖监测、监控、执法、执纪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得到了去年6月来苏进行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全国人大检查组高度肯定。
《条例》就此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测和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的法定主体地位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应急预案》明确,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应急预案》明确,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应急预案》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其中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应急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预案》还明确,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实施
《应急预案》明确,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中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
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应急预案》明确,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实施。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应急预案》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预案》还明确,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应急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